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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洪桂梅等6名同学的处分决定(教发2015<11>号)

作者:李其琛时间:2015-03-30点击数:

理工学院14级计科班()学生洪桂梅(学号:1406221111),在2014-2015学年春季学期,缺席累计达30学时,严重违反学校纪律,为严肃校纪,教育学生,根据《普洱学院学籍管理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洪桂梅记过处分。

农林学院14级园林2()学生刑森桥(学号:1321019115),在2014-2015学年春季学期,缺席累计达30学时,严重违反学校纪律,为严肃校纪,教育学生,根据《普洱学院学籍管理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刑森桥记过处分。

生物与化学学院13级生物1()学生李梅(学号:1305011119),在2014-2015学年春季学期,缺席累计达30学时,严重违反学校纪律,为严肃校纪,教育学生,根据《普洱学院学籍管理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李梅记过处分。

体育学院13级体育1()学生王伟(学号:1307011141),在2014-2015学年春季学期,缺席累计达30学时,严重违反学校纪律,为严肃校纪,教育学生,根据《普洱学院学籍管理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王伟记过处分。

体育学院13级体育1()学生高光发(学号:1307110107),在2014-2015学年春季学期,缺席累计达18学时,严重违反学校纪律,为严肃校纪,教育学生,根据《普洱学院学籍管理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高光发警告处分。

体育学院14级体育班()学生艾杰(学号:1407111101),在2014-2015学年春季学期,缺席累计达30学时,严重违反学校纪律,为严肃校纪,教育学生,根据《普洱学院学籍管理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艾杰记过处分。

    本处分自公示之日起生效,学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于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书面申诉15个工作日之内对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告知申诉处理决定,如逾期未提出申诉,将视为同意该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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