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根据《关于给予人文学院普肖肖等68名同学处分的决定》(普院教发[2017]37号)要求,依据2016—2017年第2学期各学院报送学生旷课情况,结合各二级学院处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人文学院普肖肖等89名同学相应的纪律处分,现对学生旷课处分决定补充如下:
1、根据《普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普院发〔2017〕22号)第五章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其中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2、按“规定”要求,2017年9月29日发文的《关于给予人文学院普肖肖等68名同学处分的决定》(普院教发[2017]37号),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2017年9月29日—2018年3月29日);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2017年9月29日—2018年9月29日)。
3、学生处分期满,受处分学生填写《普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审批表》,提出解除申请,学校按规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学生所受处分即为解除。
附件:普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审批表
普洱学院教务处
2018年1月9日
附件:
普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审批表
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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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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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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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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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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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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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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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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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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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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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受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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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 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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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解除处分申请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辅导员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二级学院意见 |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意见 |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注:1、此表一式两份,按《普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审批。
2、需附学院考察情况资料、学生思想汇报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