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学院专业建设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20-09-14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提高专业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与评估机制,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教高厅〔2011〕2号)以及《普洱学院“十二五”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二条 主动适应国家和云南(普洱)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期、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 立足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依托已有学科基础,加强整合,尤其要密切与产业(行业)的联系,扶持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专业方向),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吻合度,强化发展特色,形成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的结构布局合理、特色明显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四条 新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的规定;

(二)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三)以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四)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五)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六)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七)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五条 对下列专业设置进行必要的调整:

(一)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

(二)社会需求不大、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三)学校现有办学条件不足、基础不扎实的专业;

(四)经2、3次校内专业评估均不合格的专业;

(五)云南省重复设置过多的专业;

(六)国家控制布点专业。

第六条 新专业申报与审批

(一)教务处为专业设置与调整的主管部门,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各学院按当年教务处通知要求提出新专业设置计划,并报申报材料至教务处;

(二)教务处组织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评审,根据需要适当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论证;

(三)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核;

(四)报教育厅、教育部审批或备案,新增或调整专业经教育部审批后方可进行招生。

第七条 为适应学校转型发展需要,鼓励积极申报应用型本、专科专业,学校在经费、师资、职称评定、实验设施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倾斜和扶持;对申报成功的本、专科专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章 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专业建设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增强市场适应性,有利于保持和发挥学校优势和特色,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九条 专业建设要以培养专业人才为核心,以专业基本建设为基础,以课程体系优化和教学内容改革为重点,分层次、分类别、有计划地开展建设,重点实施专业结构调整和新专业建设,依托重点学科、优势学科,带动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条 专业建设主要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教师队伍、课程与教学、实践教学等方面。

(一)人才培养方案。要反映专业培养目标,体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构建科学合理的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课程体系,其中,人文社科类本科专业实践教学占总学分(学时)比例不低于25%,理工农医类本科专业实践教学比例占总学分(学时)比例不低于30%,师范类本科专业教育实习不少于18周,高职高专类专业实践教学占总学分(学时)比例不低于50%;人才培养方案既要符合教育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

(二)教师队伍。充实和健全教师队伍,逐步形成一支人员稳定、结构合理、师德水平高、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各专业的教师数量能够满足本专业教学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具备专业(行业)职业资格和任职经历的教师,整体素质能够满足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充分发挥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传、帮、带”作用,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注重培育和遴选一批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学术领先,在社会上有影响力的教学、学术名师,推动教师队伍的整体发展;有计划开展教学团队建设、专业带头人培养等工作,重视发挥教研室等基层教学组织的作用;关注青年教师培训和专业发展,有规划、有措施。

(三)课程与教学。加强教学内容与课程资源建设,完善教学方法与学习评价方式。课程建设有规划、有标准、有措施;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和学生需求,开设足够数量的选修课;教学内容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能够反映专业发展方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教学大纲规范完备,执行严格;教师能够充分利用网络教学资源,根据专业需要合理运用多媒体课件进行教学。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方法改革,开展启发式、参与式等各种教学方式,课程考核方式科学、多样。

(四)教材。建立科学的教材选用和质量监管制度。必修课程选用国家级优秀教材或教育部推荐教材、精品教材或国外高质量原版教材;积极争取国家省规划教材立项,结合我校办学特色,鼓励教师编写一批适应性强、水平高的校本教材。

(五)实践教学

1.实验教学。实验开出率要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90%;有一定数量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有开放性实验室,实验指导人员结构合理,实验教学效果较好。

2.实习实训。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单位紧密合作开展实习实训;确保时间和经费;指导到位、考核科学、效果较好。

3.社会实践。社会实践纳入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学时学分,对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提出时间和任务要求;把教师参加或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计入工作量。

4.毕业论文(设计)与综合训练。毕业论文选题需紧密结合生产和社会实际,体现专业综合训练要求;有50%以上毕业论文(设计)在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中完成;教师指导规范,论文(设计)质量合格。

(六)教风与学风建设。把教风、学风建设贯彻到专业建设的各项工作中,通过师德师风建设和学生的教育管理使教风和学风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第十一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和调整专业建设规划。加强重点、特色、品牌专业建设,注重内涵发展、特色立校,不断提高学校整体优势和知名度。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的组织和实施。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的组织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拟定学校专业建设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专家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组织专业申报、评估或调整等工作。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专业负责人负责制定专业发展建设规划、建设项目申报、建设方案制定、建设任务的组织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核等。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对学校专业设置、调整、评估与建设提供决策和咨询。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基金,加大对新办专业和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品牌专业的建设力度。专业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签定“项目协议书”,分段检查,按期验收。学校对新专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各学院应以一定的经费配套共建。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一)专业建设基金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分阶段划拨各专业建设项目组,中期检查前划拨50%,中期检查后划拨30%,通过检查后划拨20%作为奖励;

(二)专业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编订、课程与教材建设、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制定、市场调查及教学改革、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以及教师的短期培训等开支。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专业评估制度和专业准入与退出机制,对本专业进行4年一轮、专科专业3年一轮的检查评估,对学科水平低、办学条件差、教学管理不善以及招生就业困难的专业,减少招生或停止招生。

第四章 专业检查与评估

第十七条 专业检查与评估指导思想。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旨在全面了解学校各专业教学工作现状,进一步明确专业定位和培养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学校专业建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指导。

第十八条 专业检查与评估原则

(一)评估与建设相结合。评估过程始终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

(二)条件、过程、效果评估相结合。把教学条件、师资队伍作为专业建设的基础,把教学过程作为专业建设的保证,把教学效果作为专业建设的根本,进行综合评估。

(三)定量与定性评估相结合。按照评估标准,做到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尽可能使评估标准趋于定量化、科学化,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与科学性。

(四)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专业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标准要体现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的方向,导向明确,简易可行,便于操作。

第十九条 专业检查与评估的时间及程序。学校对本、专科专业进行定期评估,原则上每4年对本科专业评估一次,每3年对专科专业评估一次;新办专业在招生一年后进行,本科专业连续3年每年评估一次,专科专业连续2年每年评估一次。专业检查与评估由教务处牵头,组织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专家对新办专业、特色专业、品牌专业和其他各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通过学院自查、自评,学校复评验收的程序,对各专业进行评估。各学院成立专业检查与评估工作小组,院长任组长,负责本学院专业评建工作。各专业建设负责人组织撰写自评报告、专业建设总结,提交文字说明材料和支撑材料。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对各院系专业建设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为学校专业建设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专业检查和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

(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三)师资队伍规划与建设;

(四)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

(五)实验实践教学条件建设与管理;

(六)生源与人才需求及学生就业;

(七)经费投入及使用;

(八)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

(九)教学改革及专业特色。

第二十一条 评估标准及指标。专业评估要依据“三个符合”的标准,即专业规划、培养目标与学校定位、社会需求以及学院实际相符合;专业建设的实际工作状态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相符合;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与学校的定位及专业培养目标相符合。具体评估要求见《普洱学院专业建设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普洱学院本科专业评估等级标准》(附件2)和《普洱学院专科专业评估等级标准》(附件3)。

第二十二条 专业检查与评估结果。专业评估结论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为优秀等级的专业,学校将在质量工程项目立项、特色专业评审、教学基本建设等方面优先扶持;评为良好、合格等级的专业,学校将在专业建设经费上给予一定资助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对于评估不合格的专业(专业方向),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适当压缩招生规模,或实行隔年招生。原有专业连续两轮检查和评估不合格,新办本科专业连续3年不合格、专科专业连续2年不合格,取消该专业设置。评估结果将为学校招生计划分配、资源配置等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业检查与评估的结果与学院整体绩效分配挂钩。第一次评估合格的专业,绩效上浮 10%。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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