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教风建设,强化教学过程管理,严肃教学纪律,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减少各类教学事故,严肃、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教学事故,保障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 对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突发性侵害等特殊原因,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或非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不列入教学事故范畴。
第三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教师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方面。
第四条 教学事故视情节及造成后果不同,按类别分为A类、B类和C类,A类为教师教学事故,B类为教学管理事故,C类为教学保障事故。每类按程度分为三个级别:Ⅰ级(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严重教学事故)、Ⅲ级(一般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与级别
第五条 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如下:
A类(教师教学)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类别 |
序号 |
违规事项 |
事故等级 |
师德师风 (A1) |
A1-1 |
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过程中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等内容,或利用课堂进行传教活动,或默许、暗示、鼓励学生罢课闹事,造成恶劣影响 |
Ⅰ级 |
A1-2 |
教师利用职权以学生为对象谋取私利 |
Ⅰ级 |
A1-3 |
课堂上辱骂、体罚学生,或语言粗鲁、举止不文明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
Ⅱ级 |
教学准备 (A2) |
A2-1 |
教师无所授课程教案(讲义)、教学大纲等相关教学材料 |
Ⅰ级 |
A2-2 |
教师备课不认真,一学期授课教案(讲义)缺失1/2以上 |
Ⅱ级 |
A2-3 A2-4 |
教师备课不认真,一学期授课教案(讲义)缺失1/3以上 |
Ⅲ级 Ⅱ级 |
教学相关部门及教师错选、漏订教材及主要教学参考书,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处理,严重影响教学 |
教学组织 (A3) |
A3-1 |
课程结束时,教师无故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2以上 |
Ⅱ级 |
A3-2 |
教师、教辅人员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须住院治疗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金额含10000元及其以上) |
Ⅱ级 |
A3-3 |
课程结束时,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或在实验实习教学中随意减少实验实习教学内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
Ⅲ级 |
A3-4 |
教师、教辅人员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伤害须就医治疗或造成公私财产损失(金额在5000—10000元之间) |
Ⅲ级 |
A3-5 |
按照教学大纲(计划、任务书)应布置参考文献或思考题、作业等而整个学期未布置、督促检查和批改 |
Ⅲ级 |
A3-6 |
作业(实验报告)批阅次数少于教学任务书规定数的1/2 |
Ⅲ级 |
教学纪律 (A4) |
A4-1 |
未经请示批准,任课教师随意停止教学活动、无故缺课,或无故迟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课堂达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 |
Ⅱ级 |
A4-2 |
任课教师无故迟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课堂达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
Ⅱ级 |
A4-3 |
任课教师无故迟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课堂在10分钟以内 |
Ⅲ级 |
A4-4 |
因随意调、停课或改变上课地点,导致学生所在班级无法正常上课 |
Ⅰ级 |
A4-5 |
因随意调、停课或改变上课地点,导致1/2以上学生未能正常到课 |
Ⅱ级 |
A4-6 |
因随意调、停课或改变上课地点,导致1/3以上学生未能正常到课 |
Ⅲ级 |
A4-7 |
未按规定履行手续,擅自代课、调课、并课或增减课时,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
Ⅱ级 |
A4-8 |
因教师不严格要求和考勤,无特殊原因,导致上课学生人数少于应有人数的1/2(含1/2) |
Ⅲ级 |
A4-9 |
因教师不严格要求和考勤,无特殊原因,导致上课学生人数少于应有人数的1/3(含1/3) |
Ⅱ级 |
A4-10 |
任课教师以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录像(光盘)单一形式代替课堂教学或以学生自学为名整节课办理私事,影响教学秩序和效果 |
Ⅱ级 |
A4-11 |
课堂上随意接听、使用通信工具,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进行其他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
Ⅲ级 |
实践教学 (A5) |
A5-1 |
在校内外实验实践教学等工作中不负责任,未按实践实习计划要求或不按规程操作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学生受伤就医达1万元以上或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5万元以上) |
Ⅰ级 |
A5-2 |
在校内外实验实践教学等工作中不负责任,未按实践实习计划要求或不按规程操作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学生受伤就医达5000元以上或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1万元以上 |
Ⅱ级 |
A5-3 |
在校内外实验实践教学等工作中不负责任,未按实践实习计划要求或不按规程操作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学生受伤就医达2000元以上或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 |
Ⅲ级 |
A5-4 |
指导教师未认真履行毕业论文设计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职责,导致1/2的学生未能达到答辩要求 |
Ⅱ级 |
A5-5 |
指导教师未认真履行毕业论文设计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职责,导致1/3的学生未能达到答辩要求 |
Ⅲ级 |
A5-6 |
实践教学指导或带队教师因违反相关规定或未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后果,影响实践教学秩序或学校声誉 |
Ⅲ级 |
A5-7 |
实践教学指导或带队教师因违反相关规定或未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后果,严重影响实践教学秩序或学校声誉 |
Ⅱ级 |
考务工作 (A6) |
A6-1 |
考试命题严重出错导致考试中断或失效 |
Ⅰ级 |
A6-2 |
故意泄露试题,造成不良影响 |
Ⅱ级 |
A6-3 |
教师考试命题不认真,卷面分值误差10分(百分制,含10分)以上,或试题有5处以上(含5处)知识性错误,影响考试 |
Ⅲ级 |
A6-4 |
因任课教师教学、考试命题等原因,同一份试卷有1/2以上(含1/2)的考生在考试规定的30分钟内交卷 |
Ⅲ级 |
A6-5 |
未妥善保管试卷,导致试题外泄,造成严重影响的 |
Ⅱ级 |
A6-6 |
监考教师玩忽职守,对作弊现象听之任之,考场秩序混乱,巡考教师发现作弊学生达5人(含5人)以上 |
Ⅲ级 |
A6-7 |
监考教师无故缺席或迟到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
Ⅱ级 |
A6-8 |
监考教师无故迟到10分钟以内 |
Ⅲ级 |
A6-9 |
监考教师非合理原因中途离开考场达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
Ⅱ级 |
A6-10 |
监考教师非合理原因中途离开考场在10分钟以内 |
Ⅲ级 |
A6-11 |
监考教师未清点考卷,造成试卷丢失 |
Ⅱ级 |
A6-12 |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或错判、成绩登录错误,致使5人及以上学生成绩出现差错 |
Ⅱ级 |
A6-13 |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或错判、成绩登录错误,致使3人及以上学生成绩出现差错 |
Ⅲ级 |
A6-14 |
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试卷、上报考试成绩,影响排考、学籍和成绩管理等相关工作进程 |
Ⅲ级 |
B类(教学管理)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类别 |
序号 |
违规事项 |
事故等级 |
教学(课程)计划 (B1) |
B1-1 |
未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学院自行调整和变更教学计划,改变教学大纲 |
Ⅰ级 |
B1-2 |
漏报、漏排或错排教学计划中应开设课程,严重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
Ⅱ级 |
B1-3 |
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安排教学计划,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
Ⅲ级 |
B1-4 |
课程调整而未制定相应方案,造成学生学习混乱 |
Ⅲ级 |
教学运行 (B2) |
B2-1 |
未经教务处批准,其他部门(人员)随意通知学生停课,或抽调学生参加与教学内容无关的校内外活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Ⅰ级 |
B2-2 |
因教学管理人员失误,造成1个及以上班级停课 |
Ⅲ级 |
B2-3 |
未及时准确传达教学通知,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
Ⅲ级 |
B2-4 |
教学信息传达不力或错误,致使全体学生缺课达1课时 |
Ⅱ级 |
B2-5 |
教学信息传达不力或错误,致使1/2的学生缺课达1课时 |
Ⅲ级 |
B2-6 |
未及时通知或漏通知,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致使学生空等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
Ⅱ级 |
B2-7 |
未及时通知或漏通知,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致使学生空等10分钟以内 |
Ⅲ级 |
B2-8 |
安排教室或组织考试不力,耽误上课1课时或考试未能进行 |
Ⅱ级 |
B2-10 |
安排教室或组织考试不力,耽误上课达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或考试未能按时进行 |
Ⅲ级 |
B2-11 |
未及时通知或漏通知,致使监考教师不能到岗,影响考试工作 |
Ⅲ级 |
B2-12 |
工作失误或疏漏,导致排课、排考时间、地点冲突,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不能妥善处理,对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
Ⅲ级 |
B2-13 |
考试前试卷未按时到达,造成考试延误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
Ⅱ级 |
B2-14 |
考试前试卷未按时到达,造成考试延误在10分钟以内 |
Ⅲ级 |
B2-15 |
未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审查学生考试资格,导致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参加考试 |
Ⅱ级 |
B2-16 |
因工作人员失职,导致教材不能按时到位,造成学生大面积停课 |
Ⅲ级 |
B2-17 |
错报、漏报或未及时上报教材征订计划,导致部份教材不能到位,造成学生大面积停课 |
Ⅲ级 |
实践教学 (B3) |
B3-1 |
因组织管理失职,导致实习或实践教学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
Ⅲ级 |
B3-2 |
实习实训课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交课程任务书、指导书,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
Ⅲ级 |
试卷印制 (B4) |
B4-1 |
教学单位不认真检查试卷原件,填报试卷份数有误,导致印制试卷与份数有误,影响考试 |
Ⅲ级 |
B4-2 |
印制部门不认真审核试卷原件,不认真检查试卷印制质量和清点试卷数量,导致试卷模糊不清或缺页缺数,影响考试 |
Ⅲ级 |
成绩审核 (B5) |
B5-1 |
不按规定履行手续随意改动学生成绩,或擅自更改学生档案中的重要内容,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证书、学籍证明、成绩证明,对学院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
Ⅰ级 |
B5-2 |
毕业生成绩审核不力,导致2/3以上的学生成绩审核不能按时完成 |
Ⅱ级 |
B5-3 |
未按时完成审核工作,对成绩审核造成一定影响 |
Ⅲ级 |
教学资料 (档案) (B6) |
B6-1 |
教学资料、档案管理不力,导致档案大范围缺失或丢失,影响教学正常运行和各类教学评比检查工作 |
Ⅱ级 |
B6-2 |
未按规范及时归档,导致教学信息不能及时提取 |
Ⅲ级 |
C类(教学保障)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类别 |
序号 |
违规事项 |
事故等级 |
教学保障 (C) |
C-1 |
管理部门修缮、改造工程,因组织不力、指挥失误,未按计划完成任务,造成学生大面积停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
Ⅱ级 |
C-2 |
教学场所的电路等隐患未及时检查排除,造成师生人身伤害 |
Ⅰ级 |
C-3 |
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施严重损坏或被盗(金额在10000元及其以上),影响正常教学 |
Ⅱ级 |
C-4 |
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施严重损坏或被盗(金额在5000—10000元之间),影响正常教学 |
Ⅲ级 |
C-5 |
任何单位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占用教学场所,或擅自租借、使用教室,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
Ⅱ级 |
C-6 |
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其擅离职守,导致学校大规模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
Ⅱ级 |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学责任事故调查小组,负责教学事故调查。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小组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监审处、教师代表和教辅部门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七条 教学事故一旦发生,相关部门、当事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并尽快上报主管部门领导。事故当事人所在部门领导应及时核实情况,填写《普洱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报送教学责任事故调查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故意隐瞒教学事故者,按照《普洱学院行政问责实施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教学责任事故调查认定小组负责调查,上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教学责任事故调查认定小组调查结果,结合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进行相应的级别认定。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认定公示一周后,若当事人未提出申诉,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将认定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复议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公示期间,事故当事人认为教学事故认定不当或处理不公平,有申诉的权利。申诉程序如下:
(一)事故当事人在公示期七天内,向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申诉材料。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接到申诉后两周内,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复议,提出最后确认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和所在部门。
第十四条 复议后,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将复议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处理。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作以下处理:
(一)Ⅲ级教学事故在二级学院内通报批评,事故当事人当年的年度履职考核结果为合格,扣发当月校内岗位津贴(事故发生学期月平均数),1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奖。
(二)Ⅱ级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事故当事人当年的年度履职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扣发当月校内岗位津贴和课时费,2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奖,不能参加晋级、职称评聘。
(三)Ⅰ级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事故当事人当年的年度履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扣发3个月校内岗位津贴和课时费,3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奖,不能参加晋级、职称评聘,不安排离职进修和参加提高学历的学习。情节特别严重的或屡教不改、态度恶劣者,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不得参加当年评优、评奖及质量工程项目申报。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审定后,由人事部门备案执行。
第十八条 教务处建立教学事故记录档案,对教学事故进行统计、备案,事故处理决定载入教职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教学事故认定过程中如有上表未列的其他教学事故,按其性质及造成的后果比照上表的教学事故等级认定,或按照学校其他规章制度认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教学与管理活动,成人教育等其它各级各类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普洱学院
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