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普洱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普洱学院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职责与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或审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定或授权评定学校教学与科研成果、项目、评奖以及有关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
(三)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学校教学与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涉外办学与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与院(系)学术委员会进行指导。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就具体学术事务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及学校职能部门做出说明或提交审议。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他常务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常务委员组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选由校长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通过。校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自然科学学术分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负责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并向校学术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校学术委员会还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技处。设秘书长一名,由科技处处长兼任。
第八条 校各二级学院参照本章程成立二级学院的学术委员会。
第三章 委员条件与权利义务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十五名以上的单数,原则上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根据学科、专业分布可吸收副高级职称人员),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原则上,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二级学院、部门推选,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学术造诣深,学术声望高;
(三)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四)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每届新委员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增补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由校长聘任。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议题由主任会议提前确定并通知全体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根据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商议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审议事项时,应根据相关事项性质分别邀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及自然科学学术分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由主持人决定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审议、评定与委员本人利益相关的事项时,有关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相应异议期。
对于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于异议期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秘书处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年度报告,接受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布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章程(普院〔2013〕7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