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3-07-11点击数:

                                           

 

 

 

 

 

 

普院〔201371              签发人:成文章            

 

 

关于印发《普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现将《普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普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普洱学院

2013711

 

 

 

 

 

 

 

 

 

 

 

 

 

 

                                                     

 院长办公室                            2013年7月11印发       

附件  

普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洱学院章程》中有关“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旨在确保教师在人才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听取学生的意见与建议,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在学院教育教学方面的工作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院授权,对学院本、专科生的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规划和设计;对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院(系)所提交的与人才培养有关的各项报告和方案进行指导和审议,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根据学科分布和院(系)专业设置情况,委员会由约25名委员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应热心学院教育事业,能认真履行职责。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用。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四年。教学指导委员会将根据需要邀请学生代表、主管教学副院长,以及教务处、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主任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分为人文社会学科和自然学科两个分委员会,每个分委会设正、副主任1名。教学指导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由主任、副主任、各分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还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临时设立工作职能小组,其成员不限于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纳入行政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的人员,必要时也可邀请校外专家加入。

第七条 根据学院学科分布,设置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制订院系的本、专科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认定本专业的教师授课资格,全方位监督院系的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院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接受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执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决议。

第八条 教务处为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单位,负责提供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运行所需要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具体负责实施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的决议。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总则中的规定,对学院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中长期与整体规划负有咨询、规划和审议的职责:

1、受学院委托,就学院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教学政策和规划、教学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政策等重大议题提供咨询;

2、受学院委托,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就学院教学体系的宏观规划、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做出具体规划;

3、对各学科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课程结构,专业调整以及其他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4、审议学院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

5、审议学院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条例。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院教学日常工作方案、政策负有指导和审议的职责,并对所指导、审议的各项工作负有监督职责;

1、指导、审议本、专科生的招生和培养改革的相关方案;

2、指导、审议学院通识教育的整体规划及其具体实施;

3、指导、审议各院系新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有关课程建设和教学实验室建设重大方案;

4、指导、审议每年学院教学工作要点、工作考核要求和教学经费使用方案;

5、指导、审议分委员会和职能工作小组提供的各种具体方案与报告;

6、确定教学指导委员会下属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指导并协调各院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工作;

7、承担院长委托的其他有关教育与教学的事宜。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院教学工作需要,在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按规定进行各项指导、审议和监督工作。教学指导各分委员会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整体框架下工作,按学科特点具体实施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分管副院长关于学院上一年度的教学工作报告,以及本年度的工作计划;另外将针对职责所规定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且经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所涉及的有关内容,一般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托各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工作职能小组以及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教师教育研究中心作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委托的调研、评估机构,对学院教学方面的议题进行专业调研和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学院根据年度预算拨款。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院长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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