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洱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3-07-11点击数:

                                           

 

 

 

 

 

 

 

普院〔201370              签发人:成文章            

 

 

关于印发《普洱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现将《普洱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普洱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普洱学院

2013711

 

 

 

 

 

 

 

 

 

 

 

 

 

 

                                                     

 院长办公室                            2013年7月11印发       

附件  

普洱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普洱学院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学术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二章组 织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根据学科分布可少量吸收副教授)。原则上各学院(系)、科研单位可推荐12名作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院长聘任,其他委员由院长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2名名,其他常务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常务委员组成学院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人选由院长提名,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院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两个分委员会,负责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学术评议和审议工作。各分委员会一般由有关学科领域的教授915人组成。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是相关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人选由各基层单位限额推选、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批产生。各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人选由院长从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产生,由院长聘任。学院学术委员会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学院岗位一年以上者,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可予以替换。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二级学院参照本章程成立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1、学术审议。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2、学术评议。评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议推荐国内外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造就计划人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定学院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3、学风维护。负责普洱学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4、受院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分委员会会议,亦可临时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三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普洱学院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要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院长提议,修改方案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普洱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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